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五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提案人报送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之日起十日内,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