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以及调整事项单一的地方性法规案,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款所列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只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再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