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