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