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