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二十条有效列入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由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可以自行起草地方性法规,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单位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