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需要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