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条例、规定、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法规案,是指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议案。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