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六十条有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环境健康风险识别、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编制环境健康管理规划,建立健全环境健康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环境健康科学研究,提升公民环境健康素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