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被列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披露内容、时限,将其环境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并对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