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节约集约、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