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实施信用评价办法,组织对排污单位以及第三方机构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公开信用评价结果,推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