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实施信用评价办法,组织对排污单位以及第三方机构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公开信用评价结果,推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