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