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省加强生态环境治理数字化建设。

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数字技术应用,依法合理有效利用生态环境信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