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为本级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推动基层文明建设。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