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物资和资金支持。对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服务人进行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