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十四条有效维修资金的使用接受业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情况,应当在维修资金拨付前进行公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定期公布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方便业主查询账户余额以及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