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十一条有效住宅物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需要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