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选聘物业服务人,除业主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人外,应当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可以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人。规模较小的认定标准由市(地)、县(市)确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