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满三年,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