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满三年,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