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动员、组织村(居)民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发挥村(居)民主体作用,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居)实际情况,倡导将下列事项按规定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
(一)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二)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三)村(居)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
(四)垃圾桶、垃圾池、垃圾车等配套设施的保护;
(五)其他与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事项。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