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做好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支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