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未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予以封口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