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农村、海关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产品追溯负责,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和保存采购、加工、贮存、运输、检验、销售、召回等信息,保证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