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直接接触食品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并保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遵守食品相关产品标识的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等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