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十六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直接接触食品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并保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遵守食品相关产品标识的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等要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