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载明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入场销售者名称、摊位、联系方式等信息。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入场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随货出具给购货方;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