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于市场开业的五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于展销会举办的五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