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倡导健康饮食方式,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应当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和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