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经营第五十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文件和相关资料;(四)要求被检查单位作出相应说明。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