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经营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水表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按照周期进行检定。更换和确需移动水表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由其按设计规范施工。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