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按户结算。供水企业应当根据用水户的用水类别、范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标准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不同用水类别共用一具水表的,按最高用水类别标准计收水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