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深度净化水、二次加压设施等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禁止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