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民宿客房规模依照旅游民宿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一般不超过14间(套)。对利用闲置学校、厂房、政府办公用房等开办的民宿,在达到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前款规定的民宿规模要求。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