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案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委、办、局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