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