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城镇绿地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

居住区内的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树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树木管理单位提出修剪请求。树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因防御紧急自然灾害需要,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及时告知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树木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