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因城镇建设、影响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原因确需移植城镇树木的,应当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避免移植树木的,不得移植。

移植树木的原因和数量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移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补植同等价值的树木或者给予树木产权人同等价值的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