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城镇内河、湖等水体周围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应当按照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并符合河道防洪和铁路、公路安全运输等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