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三条有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废止的情况,或者本市地方性法规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的情况,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对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作为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立项或者调整的依据之一。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