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初步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