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