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法规草案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