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珠玑古巷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南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对象的保护标识,保护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与珠玑古巷风貌协调一致。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