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按照章程在学术交流合作、科学技术普及、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科技创新活动,参与相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普及等活动。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