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主体与人才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的政策,制定、实施海内外科技人才和团队引进计划,支持其从事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建立健全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引进各类创新人才。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