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研项目分类管理,扩大科学技术人员在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预算调剂等方面的自主权。推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新型组织方式,加强与国家科研机构、科技领军企业、国家级重大科研创新平台的项目联动机制建设,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