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