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八条有效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