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