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